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不斷翻新,黑灰產業鏈條盤根錯節,成為民眾反響最強烈的問題之一。特別是詐騙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大學生等青少年群體獲取通信工具、技術服務,讓青少年成為“幫兇”,對青少年健康成長與社會和諧穩定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為此,學校、社會要進一步加強反詐宣傳教育,幫助廣大青少年不斷提高法律意識、風險防范意識,避免青少年被詐騙分子利用,觸犯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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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網絡詐騙的基本定義與主要特征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條規定: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具有調查取證難、作案方式技術化、組織實施集團化、贓款流動快速化、社會危害巨大化等特點。(一)調查取證難。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通過遠程、非接觸方式實施,詐騙分子一經得手,立馬銷聲匿跡,難以追蹤打擊。(二)作案方式技術化。簡易組網GoIP、ChatGPT、變聲器、域名跳轉等“黑化高科技”被大量運用到電信網絡詐騙中,監管打擊難度大。(三)組織實施集團化。電信網絡詐騙組織多采用公司的管理模式,建立專門的組織框架結構,各小組間分工明確、相互獨立、相互分散,各層次的犯罪分子之間采取一對一單線聯系,對“公司”整體情況一無所知,難以一網打盡。(四)贓款流動快速化。轉賬匯款到對方賬戶資金往往只需要幾秒鐘時間,實施詐騙成功后,嫌犯會在資金到賬的第一時間,進行贓款轉移,受害人很難采取凍結支付等措施挽回損失。(五)社會危害巨大化。電信網絡詐騙對象廣泛、受害群體大,且詐騙數額巨大,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甚至數千萬元,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社會危害極大。
二、青少年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幫兇”
近年來,隨著信息通信行業源頭治理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開展“斷卡行動2.0”以來,超1.1億張涉詐高風險電話卡、近1億個關聯互聯網賬號得到清理整治,有力斬斷了囤卡、養卡、倒卡等黑灰產業鏈條,大幅壓縮詐騙分子犯罪空間。在反詐高壓態勢下,為獲得可用號卡資源,詐騙分子立即改變了以往囤卡、養卡、倒卡模式,轉而通過向青少年學生群體高價租卡、租號等方式,獲取實名電話卡、互聯網賬號等通聯工具。甚至利誘學生幫其搭建GoIP設備、開發涉詐APP程序,實施詐騙行為。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大量青少年學生群體成為詐騙分子的“遞刀人”。借由他們遞的“刀”,詐騙分子從成千上萬的群眾錢包中“收割”了上億元。
2022年9月,福建福州4名在校大學生組織22名未成年人參與撥打詐騙電話,被警方抓獲。
2023年4月,呼和浩特新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在大學宿舍內抓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詹某某。經審訊,嫌疑人詹某某交代,其用網絡上線提供的作案設備和自己兩部手機以及兩張電話卡,按照上線QQ指示用手機和電話卡在宿舍架設簡易“GoIP”,幫助詐騙分子實施犯罪活動。詹某某一共從中非法獲利925元,卻導致他人被騙146萬余元。
2023年5月,邯鄲警方通報稱,未成年人柳某某等人撥打受害人電話并打開免提,幫助詐騙人員與受害人直接通話,共計打出詐騙電話60多個,協助詐騙團伙實施詐騙資金達10萬余元,柳某某等其同伙5人均已被行政處罰。
2023年6月,在校大學生劉某等人組織學生開辦電話卡并高價倒賣給詐騙分子,僅用2天時間就非法獲利近萬元,后被菏澤市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三、如何防范青少年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幫兇”
青少年犯“幫信罪”,不僅會讓其當下承擔法律風險,還會留下“案底”,給將來升學、就業以及社會生活埋設障礙,代價真不可謂不大。如何避免青少年群體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青少年和社會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青少年群體利用業余時間、專業特長尋找兼職,增加經濟收入的初衷是好的,也是值得鼓勵的。但在尋找機會的過程中,青少年自身要提高警惕,特別是幫人辦理幾張電話卡、銀行卡,就能輕松獲得上千元的“好處費”,這種“勞資比”超高的“快速來錢”項目,看似輕松,極有可能就是詐騙分子設置的“陷阱”,一旦輕信,就會導致自己成為幫助實施詐騙的加害者,廣大青少年不要輕信“天上掉餡餅”,避免在低成本高回報的利益驅使下劍走偏鋒,越過法律紅線。
二是加強普法教育。學校和社會要針對青少年群體,重點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醒廣大青少年時刻注意嚴守法律底線,不要心存僥幸或因“無知”,墮入犯罪的深淵。2022年12月正式施行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哪些行為屬于為詐騙分子提供幫助、支持活動作了明確規定,如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以及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三是強化宣傳教育。電信企業營業廳、各銀行機構等單位在開展反詐宣傳教育活動時,要針對青少年群體開展定制化宣傳,以拍攝宣傳短視頻、制作宣傳動畫等青少年喜歡的、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哪些行為易構成“幫信罪”,哪些套路是詐騙分子慣用伎倆,結合青少年犯“幫信罪”的真實案例,以案釋法、深入分析危害,達到警示教育效果。切實把反詐宣傳教育“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進企業、進家庭”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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